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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远市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

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 2013-09-0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尽早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市府办公室《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审核符合我区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有见义勇为事迹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
    二、保障方式
    (一)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轮候规则,由区住保办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
    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及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区住保办每年根据全区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预案,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并在每月交纳租金后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区城镇工作或居住,本区城镇居民居住3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四)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五)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租房。
    (八)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四、严把准入管理
    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各镇政府、居(村)委会提出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8.《诚信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镇政府、居(村)委会应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当地媒体和清远住房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
    公示期为1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居(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4)复审。区住保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评分,并将申报资料建成档案。
    (5)组织审批和公示。由区住保办会同区府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区住保办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住保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五、租金标准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租赁补贴计算及发放
    租赁补贴按月发放,租赁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区住保办构根据当地城镇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管理、民政等部门参考市场房屋租金的平均值确定;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准;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补贴系数(已进行实物配租):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0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5;其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2;
    5.补贴系数(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2;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0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1.0;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7;其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4。
    七、健全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更不能改变使用功能。
    (二)入住公共租赁住房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四)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区住保办要会同民政、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3年全面审核一次。必要时可通过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依法强制搬迁,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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